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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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金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项7786798.36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54元,由被告内蒙古金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内蒙古金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