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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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8,528.1元、利息445.47元、罚息8.4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19年4月4日,并自2019年4月5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及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保全费31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