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以1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4.04%计算罚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2日,以8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4.04%计算罚息。执行时应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30888.05元。 二、被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与被告***共同负担1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