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以1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4.04%计算罚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2日,以8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4.04%计算罚息。执行时应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30888.05元。

二、被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与被告***共同负担1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7-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