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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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225-3号 沈阳斯博特健身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吕一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一男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执行款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执行款账户名称 账号:执行款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联系人:刘福成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