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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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兴城市鑫吉利超市(经营者***)货款人民币6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缴纳的25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