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燕山骐瑞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冷泉加油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冷泉加油站,住***。

法定代表人:薛小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燕山骐瑞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淑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立亚,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冷泉加油站(以下简称冷泉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燕山骐瑞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山骐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燕山骐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冷泉加油站向燕山骐瑞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6144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3日开始计算);2.判令冷泉加油站向燕山骐瑞公司支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增量部分的工程款1344791.54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3日开始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冷泉加油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6日,甲方(发包方)冷泉加油站与乙方(承包方)燕山骐瑞公司签订《北京冷泉加油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冷泉加油站升级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冷泉路冷泉加油站,工程内容乙方承担本工程项目如下内容的施工:1.负责储油罐位开挖回填、站内场地平整和压实施工(施工机械甲方自备);2.负责土建部分施工,包括罐体条基和砌体工程、罐口检查井、加油岛、配电箱、监控基础与管孔砌筑等相关混凝土配套施工;3.负责加油机(方钢管和0.4彩钢板结构)遮雨棚制作安装;4.负责站区网格围栏(包括两门)的修整安装;5.负责储油罐的定置和绑缚固定;6.负责电源线和各电油管沟的挖填;7.负责地面房屋建造;8.负责钢结构罩棚搭建;9.负责油库池浇筑;10.负责库区整体地面混凝土浇筑;11.负责地面房屋、罩棚内外装修和强弱电整体布线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试运行和保工期。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盖章生效后9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为工程预算256万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按此价格打八折,折后价为204.8万元。合同签署后,乙方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4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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