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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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中价值14882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 二、对***及丁奇明共有的位于灵山县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灵国用(2008)第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进行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