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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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13执99号 吴春苗、赖昌萍: 申请执行人吴春苗与被执行人赖昌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桂13民初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赖昌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春苗工程款3061.6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306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8月5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9元。申请执行人吴春苗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赖昌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赖昌萍于2021年7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吴春苗支付了3100元人民币。2021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吴春苗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赖昌萍已经给付3100元工程款,同意放弃本案余下全部债权。至此,被执行人赖昌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桂1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苗与被执行人赖昌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