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183.96元、利息(含复利)1560.92元、违约金749.53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5日,之后利息按双方《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约定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其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实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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