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有限公司 宜兴安瑞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兴安瑞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有限公司十三万一千二百五十九元; 二、被告宜兴安瑞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有限公司利息(以十三万一千二百五十九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二十五元和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宜兴安瑞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