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东安区塞纳丽舍小区36号楼1单元803室、建筑面积138.06平方米房屋一处,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东安区塞纳丽舍小区三期西区6XX号车位一处,期限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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