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8111执恢70号 申请人执行人赵卫国,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费伟城,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卫国与被执行人费伟城借款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向银行、土地、工商、车辆、房产等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的财产状况,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583元,履行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国安 审判员杨蓓 审判员闫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吴宇光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