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8111执恢70号

申请人执行人赵卫国,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费伟城,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卫国与被执行人费伟城借款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向银行、土地、工商、车辆、房产等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的财产状况,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583元,履行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国安

审判员杨蓓

审判员闫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吴宇光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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