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407,692.61元,利息156,465.22元,罚息合计22,684.30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18年12月4日);并至2018年12月5日起按《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1门),建筑面积648.33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