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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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金长钢贸易有限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北京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佳百益工贸公司 北京金基业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北京金基业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为(2016)京0115执729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北京金基业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实际缴纳出资35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5)大民(商)初字第11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抽逃出资345万元的范围内对(2015)大民(商)初字第11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