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7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锐亿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锐亿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恒兴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锐亿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恒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恒兴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锐亿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恒兴公司支付甘肃锐亿公司损失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庆阳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00000元。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庆阳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锐亿门业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庆阳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