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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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华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甘肃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东华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39198元、利息3169元,共计42334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东华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保全费443元,由被告甘肃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甘肃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东华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