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甲集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甲集信用社的借款本金1457989.83元、截止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90098.02元,利息自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