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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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为19084.78元,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