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鄂尔多斯市源榕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鄂尔多斯市源榕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4858元,本利共计164858元,及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7年9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赵某、郝某、杜某2对上述借款本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3637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源榕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赵某、被告郝某、被告杜某2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