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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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在×××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7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280元,由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