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宗县广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广宗县恒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531民初5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宗县恒泰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广宗县北围路 法定代表人:鞠爱民,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308323076P。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王可,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广宗县恒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8日4是时40分许,李建崇驾驶冀J×××××/冀J×××××重型半挂货车,在津保南线74KM+72M 另查明,事故车辆冀E×××××货车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广宗县广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宗县广兴运输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共计125300元。 二、本案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苏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