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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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天庆化肥农药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天庆化肥农药经销处化肥款13416元,并自2021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5.78%计付利息,至欠款给付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天庆化肥农药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计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