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桂平遗产(1、位于淮安市;2、位于淮安市;3、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号;4、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在继承王桂平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47)。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1-07-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