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POORD010857的《产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53290.18元; 三、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以153290.18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121996.2元为限); 四、解除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POORD011574的《产品销售合同》; 五、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0709元; 六、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以40709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24425.4元为限); 七、驳回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