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南阳海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阳海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1514000元,并支付以1514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4.35%计,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阳海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0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7元,由被告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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