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及违约金18000元; 二、驳回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被告***承担875元,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承担512元。上述款项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75元给付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