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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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其中300万元自2014年7月11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500万元自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71万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万元;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300元,由被告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