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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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蔡爱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购车款51904.05元及违约金(以51904.0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被告蔡爱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