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2民初3593号 原告:***, 被告: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明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国强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晓赛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