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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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邯山海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邯山海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投资款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邯郸市邯山海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