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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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23执694号 张在强、左青尧、杨林、姚勇: 张在强与左青尧、杨林、姚勇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在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82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青尧、杨林、姚勇支付材料款1592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98.00元,公告费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林已主动履行前述义务,本案系自动履行,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在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19)川082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