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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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23执恢68号

剑阁县川鹏汽修厂、姚磊:

剑阁县川鹏汽修厂与姚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川鹏汽修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823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磊支付修理费7000.00元,受理费25.00元。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磊缴纳7075.00元(含执行费50.00元)至案款专户,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川鹏汽修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19)川0823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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