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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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23执恢68号 剑阁县川鹏汽修厂、姚磊: 剑阁县川鹏汽修厂与姚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川鹏汽修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823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磊支付修理费7000.00元,受理费25.00元。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磊缴纳7075.00元(含执行费50.00元)至案款专户,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川鹏汽修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19)川0823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