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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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0元,并以年利率6%为基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本金还清为止(其中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以152,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日的逾期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2020年4月3日起至全部本金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