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永翔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保定市永翔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02742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保定市永翔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99.04元,鉴定费21597元,由保定市永翔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952.04元,由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6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