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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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物业管理中心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1381执恢23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盖伟与被执行人王影、梁明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辽13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影、梁明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盖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影、梁明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影、梁明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9)辽13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盖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