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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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32009.33元及利息(以1832009.33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54元,由原告***负担7295元,被告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