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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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7843.03元及该借款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1日逾期利息为20823.49元); 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蒙DV××××大众牌小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