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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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46%计算至归还完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承担1268元,被告***承担3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