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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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地款定金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4384.17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段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8元,由被告***、***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