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乡县顺发钢构彩瓦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安乡县顺发钢构彩瓦厂货款12577元及利息(利息以225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12日起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125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乡县顺发钢构彩瓦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