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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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