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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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2013年12月21日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书》于2019年7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合作款166075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利息损失(以166075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156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4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19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