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被告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