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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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延吉市林海路 1630A号1单元502、延房权证字第610572号、房屋编号为14-12-329-1单元502、建筑面积为59.81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赵梅花、金正范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延吉市延龙路亲山恋苑5号楼2单元302、吉(2019)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编码为15-8-443-2单元302、建筑面积为96.34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184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