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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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75元及支付利息(以207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7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