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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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第二笔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第三笔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4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20年9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