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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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光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者损失2000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车辆损失46515元、施救费1751元、鉴定费2000元、剩余三者损失1200元,计款514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1087元,原告负担1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