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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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49570.61元,向被告***返还其垫付的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赔偿款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负担377元,被告***负担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