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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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截至2019年11月26日的借款本金89642.67元及利息3215.28元、罚息433.67元,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89642.6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计104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