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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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465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34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元,诉讼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